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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前於
年 月
日向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申請,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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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結果為不受理(詳所附性騷擾或性侵害申請不受理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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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結果為不成立(詳所附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不成立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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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為人的懲處結果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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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事實或程序有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
爰向貴單位提出申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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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前於
年 月
日經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因對
(具懲處權責學校或主管機關)之處理結果不服,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2條規定,爰向貴校/貴機關提出申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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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事實或程序有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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