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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私立玉山高級中學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與處理實施要點 |
壹、依據: 本校依教育部101年5月24日臺參字第1010081429C號令訂修正「校園性 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訂定本要點。 貳、校園安全規劃: 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相關處室應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 危險空間: 一、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 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 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紀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 校園危險地圖,以利校園空間改善。 三、定期舉行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 使用者參與,公告檢視成果、檢視報告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 度。 参、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一、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性 別多元及個別差異。 二、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三、教師若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陳報學校 處理或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 機會。 四、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 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肆、禁止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政策宣示 一、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二、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 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 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 三、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 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四、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界定及樣態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以明示或暗示 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 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或以性或性別有關之 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 者。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它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 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四、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五、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 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包含不同 學校間所發生者。 六、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 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七、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八、學生: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申請調查程序 一、學校知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需於24小時內依法進 行責任通報(校安通報及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通報)。 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 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保 密。 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向學務處書面 申請調查或檢舉。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 請調查。其以言詞為之者,學務處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 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 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三)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 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四)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三、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視同檢舉,學務 處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 學校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柒、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一、學務處收件後得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進行初審,於三個工作 日內將初審意見送交本校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性平會得指定或輪派 委員組成三人以上之小組決定之。 二、學務處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 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敘明 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 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學務處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 之者,本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 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學務處接獲申復後,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 理由者,學務處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付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前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三、學校性平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 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本法第三十 條第三項之規定。 學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交通費或相關費 用由負責調查之學校支應。 四、性平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並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五、本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三)本校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四)本校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 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 考量者,不在此限。 (五)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本校得經所設之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應命學校繼續調查處理。 (六)學校在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 結果之影響。調查程序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規定進行調查時,行為人、申請人及 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 八、本校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性侵害或性騷 擾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原始文書 應予封存,不得提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 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人員對外所 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 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九、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本 校於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 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三)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四)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前項必要之處置,應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十、學校於必要時,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醫療、社福相關機 構,並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法律諮詢管道、課業協助、經濟協助及其他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協助,所需費用,由本校編列預算支應 之。但本校就該事件仍應依法調查處理。 十一、性平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學校提出報 告。 學校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兩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 相關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 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學校為前項議處前,得要求性平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十二、性平會應將事件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 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一、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 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輔導室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 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 二、輔導室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做成附理由之決定, 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三、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於學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 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1.校長、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 2.公立學校職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3.其他職員、工友:依性別平等法之規定。 4.學生:依本校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提起申訴。 玖、禁止報復之警示 一、當申請人或檢舉人提出申請調查階段,應避免申請人(當事人之相關) 與行為人之不必要接觸,以維護雙方權利。 二、事件調查期間處理原則: (一)確實執行申請人與行為人之不必要接觸。 (二)被害人與行為人有權勢失衡時,應避免或調整權勢差距以保護弱勢一方。 (三)被害人如為教職員工,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三、事件調查結果及懲處後應注意事項: (一)對被害人應確實維護其身心之安全。 (二)對行為人行為明確規範之,以避免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三)如有報復行為發時,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四)所謂報復行為,包含運用語言、文字、暴力等手段,威嚇、傷害與該事件有關之人士。 拾、隱私之保密 一、 本校輔導室應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負責保管建立之檔案資料。 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前項原始檔案應予保密,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一)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二)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加害人)。 (三)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四)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加害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家庭背景等。 報告檔案,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以及以代號呈現之各該當事人。 (二)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 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處理人員,均負有保密之義務與責 任,如有洩密時應立即中止其職務,並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拾壹、其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相關事項 一、事件經調查屬實後,本校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 其他權責機關懲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依法對申請人或檢舉 人為適當之懲處。 本校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接受心理輔導。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如涉及申訴事項或有其他事項,足認其有偏頗 之虞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申訴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亦得聲請其迴 避。前項迴避與否,得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定之。 拾貳、本要點經性平會討論決議,提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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